
王博,武汉股权转让律师,现执业于河南民华律师事务所,为人和蔼可亲,容易沟通,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做好实事,帮人排忧解难。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一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这一规定要求,双方当事人预先将劳动关系履行过程中的内容,完全以书面的形式详细约定,如有任何变化,都要通过劳动合同的书面变更来进行。 可以说,《劳动合同法》确立了全面
《劳动合同法》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这一规定要求,双方当事人预先将劳动关系履行过程中的内容,完全以书面的形式详细约定,如有任何变化,都要通过劳动合同的书面变更来进行。
可以说,《劳动合同法》确立了;全面履行书面合同的原则;。但该原则与《劳动法》的规定有所不同。《劳动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在实践中,一般对此理解为:劳动合同被视为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关系所约定的基础性内容,劳动关系中实际产生的权利义务可以高于但不能低于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内容。这一规定本身并未排除通过实际履行的方式,由此使劳动合同的内容在实践中得到不断丰富。
但是,立法者认为实践中很多劳动者的利益受损,其原因是用人单位依靠自己的强势地位,制定了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并且在劳动合同履行中,单方、强制改变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而导致劳动者更为弱势。
因此,《劳动合同法》大幅度强调了书面合同的作用,将劳动合同的履行完全视为履行书面劳动合同。在此基本原则指导下,《劳动合同法》形成了两种制度形式。
一般履行制度
《劳动合同法》将劳动关系的履行过程视为书面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并将劳动关系的全部内容统统纳入书面形式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考虑到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凡涉及劳动者的义务性内容,主要归入规章制度整体约定;凡主要涉及劳动者权利性内容的,归入劳动合同个别约定,特别重要的内容重复约定,从而形成两套书面化的文件。对此两套文件,当事人都必须完全遵照执行。
比如,规章制度凡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并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确定,此外还必须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而劳动合同则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并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特殊履行制度
首先,劳动报酬的履行获取劳动报酬,对于劳动者来说,是建立劳动关系的主要目的。全面履行书面合同的原则,要求将劳动报酬的数额、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事先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详细约定。一般说来,涉及劳动报酬的整体内容可以约定在集体合同和规章制度中,涉及劳动者的个别内容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中。
一经在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报酬,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两相比较,相应的理解发生了显著的变化。
一是《劳动合同法》以;拖欠;替代原《劳动法》中的;无故拖欠;。《劳动合同法》没有;无故;两字,因此,今后无论什么理由都不再允许逾期不发工资。
二是《劳动合同法》以;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替代原劳动法中的;克扣;。《劳动合同法》不再强调;克扣;的主观过错,只强调未支付劳动报酬客观状态,并特别强调一定要;足额;。这对用人单位的工资制度提出了极为苛刻的要求。
三是《劳动合同法》引入;申请支付令;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法》将这项制度移植到劳动领域。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不少人认为,按《劳动合同法》立法者的理解,有了这样的书面规章制度和书面劳动合同做保证,劳动者只需要求用人单位依照这些书面文件不折不扣的履行,其权利就可以得到保障。但是,劳动关系履行过程中,书面合同只是一种启动劳动关系的触发机制,双方的权利义务更多地体现在劳动过程的实际履行中。我们的立法应当反映这种现实状况,注重实际履行,而不是过份强调书面合同形式。我国《劳动法》曾过份强调一纸书面合同的作用,但在法律出台11年后,不得不承认事实劳动关系的合法存在。前车之鉴应该引起相关司法部门的注意。
合同履行期限是双方何时履行合同的具体时间规定,其中还包括合同是否延迟或提前履行的相关约定。这关系到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那么合同的履行期限一般是多久下面根据合同相关知识整理了相关资料,让我们一起看一下。
一、合同的履行期限一般是多久
合同履行期限是指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行为的时间。作为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履行期限一般应当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当事人应当在该履行期限内履行债务。如果当事人不在该履行期限内履行,则可能构成迟延履行而应当承担违约。
关于合同履行期限是多久,首先是需要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如果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根据《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另行协议补充,如果协议补充不成的,应当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还无法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这也是合同履行原则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不按履行期限履行,有两种情形:迟延履行和提前履行。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合同为迟延履行,当事人应当承担迟延履行,此为违约的一种形态;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所为之履行为提前履行,提前履行不一定构成不适当履行。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二、合同履行期限怎么写
合同履行的期限是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订立合同过程中约定的,是用来界定合同当事人是否按时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客观标准,是双方履行合同的时间界限,该界限经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生效,受法律保护,违反该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
合同履行的期限,以日、旬、月、季、半年度、年度或跨年度计算。在买卖合同中的履行期限,实际上就是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买受方支付货款的时间。
《合同法》对买卖合同交付期限作了如下规定: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时间内的任何时间内交付。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按下列方式确定:
1、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补充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标的物在合同订立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的时间。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以上就是带来的,关于;合同的履行期限一般是多久;的解答。合同履行期限的内容主要是规定在我国《合同法》当中的,通常情况下合同的履行期限是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进行约定的,如果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话,才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履行期限。
引用法条
该文中引用法条,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更改为: